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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3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高奕驤黃若美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珈瑋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六行被告張珈瑋定執行刑欄部分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行被告張珈瑋定執行刑欄部分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奕驤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黃靖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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