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珈瑋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六行被告張珈瑋定執行刑欄部分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行被告張珈瑋定執行刑欄部分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