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3年度毒偵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人起訴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嫌部分,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公訴人於起訴書已載明聲請沒收違禁物之意旨,經查:扣案白粉1 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20006779 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說明,裁定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