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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3年度毒偵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人起訴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嫌部分,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公訴人於起訴書已載明聲請沒收違禁物之意旨,經查:扣案白粉1 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20006779 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說明,裁定沒收銷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 一 弘

書記官  王 麗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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