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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恒寬陳明偉許必奇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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