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聲字第1703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 樓 (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劉昌崙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潘 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