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87號

聲請撤銷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高玉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87號

聲請人
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不服檢察官所為扣押處分,聲請撤銷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86年9 月17日以板檢智字第60522 號扣押命令,扣押聲請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於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存款新臺幣8 億7 千零4 萬3 百9 拾2 元。惟上開扣押命令未送達與聲請人,且本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製作扣押筆錄;又洗錢防制法係86年10月23日公布,公布後6 個月起施行,本件扣押時間係在洗錢防制法公布施行之前,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規定,本件扣押自不得爰引洗錢防制法規定為之,故上開扣押命令顯然違法,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對於檢察官關於扣押所為之處分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之,然其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第4 項、第411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檢察官違法之扣押命令既於86年9 月17日為之,而聲請人遲至95年7 月4 日始遞狀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此有加蓋之收狀日期戮可徵,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已逾5 日之法定期限,核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以資適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8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