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因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被告在偵查中逃亡未到案,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後始緝獲,足認被告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將被告羈押。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