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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7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恒寬陳明偉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9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因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被告在偵查中逃亡未到案,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後始緝獲,足認被告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將被告羈押。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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