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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6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恆寬陳福來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36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6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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