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6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先後二次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與丙○○先後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