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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恒寬陳明偉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68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先後二次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與丙○○先後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8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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