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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03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潘翠雪王士珮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聲字第1703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樓 (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潘 翠 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王 士 珮

法 官 楊 明 佳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0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