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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6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恒寬陳明偉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施習盛律師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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