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施習盛律師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