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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恆寬陳福來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7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戴銀生義務律師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又無法提出具保金新臺幣30萬元,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6年9 月5 日將其收押。茲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經本院判處罪刑,二罪應執行無期徒刑在案,為確保上訴程序及日後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由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被告及其辯護人有關延長羈押之事由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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