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7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戴銀生義務律師
-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又無法提出具保金新臺幣30萬元,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6年9 月5 日將其收押。茲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經本院判處罪刑,二罪應執行無期徒刑在案,為確保上訴程序及日後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由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被告及其辯護人有關延長羈押之事由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