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0號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7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0月4日將其羈押,復於95年12 月29 日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因被告覓保無著,前述羈押原因亦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