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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恒寬陳福來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0號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7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0月4日將其羈押,復於95年12 月29 日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因被告覓保無著,前述羈押原因亦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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