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游鉦添律師
阮祺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因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 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將被告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