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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47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24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女?4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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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內關於「紅燈右轉」應更正為「闖紅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最末行關於「異議人『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徵諸原裁定全部引據、論述及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顯係「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闖紅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4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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