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24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女?4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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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內關於「紅燈右轉」應更正為「闖紅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最末行關於「異議人『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徵諸原裁定全部引據、論述及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顯係「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闖紅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