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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恆寬陳福來張江澤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3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
    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
    ,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33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