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3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
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
,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