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乙○○
- 被告
- 新麗化工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 通 法 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 正 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 通 法 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 正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