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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9號

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潘翠雪王士珮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

      吳憲昌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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