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7號妨害家庭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佰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因被告乙○○與原告之夫王萬權發生性關係,且於民國94年間生下一女。又被告乙○○於92年底至96年間,曾陸續對於原告以電話恐嚇威脅,致原告不堪其憂,使婚姻面臨破裂邊緣。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致精神備受痛苦,爰請求精神賠償新台幣3 佰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原告雖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家庭罪案件刑事訴訟部分,雖據本院於96年11月14日以96年度簡字第5934號簡易判決被告乙○○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仟元折算1 日,並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仟元折算1 日。嗣被告乙○○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7年1月9日分案為97年度簡上字第27號妨害家庭罪案件。本院於97年1 月24日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乙○○時,經被告乙○○當庭以書面撤回上訴,並經檢察官同意,此有前開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7號妨害家庭罪案件筆錄節錄影本在卷足憑。由此可見,被告前揭被訴妨害家庭罪案件(即97年度簡上字第27號妨害家庭罪案件)刑事訴訟部分已因被告即上訴人本人撤回上訴而告案件終結,訴訟業已消滅而不存在。
三、查原告於前開97年1 月24日有關被告之妨害家庭罪案件刑事訴訟繫屬消滅後,遲至97年1 月2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前開原告所提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文日期章在卷足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因本案刑事訴訟業已消滅而不存在,由此可見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提起民事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