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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白光華楊志雄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顯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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