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顯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