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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7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7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9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等12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甲○○、戊○○、庚○○、辛○○、壬○○、子○○、丑○○等7 人所涉妨害自由犯行部分,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由仿WALTHER 廠PPK /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子彈5 顆(經試射2 顆)等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查,上揭被告甲○○等12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固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惟查,核諸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之理由,其中關於被告甲○○、丙○○、丁○○、戊○○、庚○○、辛○○、壬○○、癸○○、子○○、丑○○等10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部分,檢察官係認渠等犯罪嫌疑均屬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然另關於被告己○○、乙○○等2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部分,檢察官則係以被告己○○、乙○○等2 人均為現役軍人身分,法院對之無審判權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7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同時於該不起訴處分書中載明此部分應移送軍事審判機關處理。從而,本件被告己○○、乙○○等2 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既尚待軍事審判機關另案依法處理,扣案前述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子彈5 顆(經試射2 顆)等物,即屬被告己○○、乙○○等2 人另案所應調查之物證,自不得於本案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尚難遽准,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7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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