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51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55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移送機關
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備隊
異議人
乙○○

上列被告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甲○○」,顯係「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交 通 法 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5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