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55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5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交通事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車牌號碼「757-DVD 」

號應更正為「757-DCD 」。

理由

一、按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交通事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車牌號碼之部分「757-DCD 」之記載因誤記為「757-DVD 」,惟上開記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車牌號碼:「757-DCD 」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5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