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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681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68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即

異議人
甲○

           樓

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8 日所為之98年度交聲字第168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之記載,顯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68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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