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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胡堅勤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議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罰鍰三千元」應更正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罰鍰一千二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罰鍰三千元」,顯係「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罰鍰一千二百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罰鍰一千二百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