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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781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278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議人
邱碧昭

上列被告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點內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53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 條第1 項之規定,於道路交通案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點內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之記載,因理由欄第一、二點中已敘明異議人係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而遭原處分機關裁罰,故上開載述顯係「第53條第1 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第53條第1 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78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