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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 被告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徐莉莉間因100年度保險字第37 號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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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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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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