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徐莉莉間因100年度保險字第37 號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