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朱立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徐莉莉間因100年度保險字第37 號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