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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娟間因 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