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司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娟間因 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