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
- 原告
-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川
- 被告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