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松川、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原 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 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