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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

原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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