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陽
- 被告
- 蘇進興
- 被告
- 林秋梅
- 被告
- 林忠田
- 被告
- 張文城
- 被告
- 劉木村
- 被告
- 湯坤增
- 被告
- 黃宗益
- 被告
- 俥傌居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福
- 被告
- 互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