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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告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被告
蘇進興
被告
林秋梅
被告
林忠田
被告
張文城
被告
劉木村
被告
湯坤增
被告
黃宗益
被告
俥傌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建福
被告
互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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