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
- 原告
-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陽
- 被告
- 俥傌居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福
- 被告
- 蘇進興
- 被告
- 林秋梅
- 被告
- 互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微
- 被告
- 林忠田
- 被告
- 張文城
- 被告
- 劉木村
- 被告
- 湯坤增
- 被告
- 黃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