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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告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被告
俥傌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建福
被告
蘇進興
被告
林秋梅
被告
互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微
被告
林忠田
被告
張文城
被告
劉木村
被告
湯坤增
被告
黃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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