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和正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昆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21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太極光光電│永豐商業銀│99年8月10日 │11,000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行板新分行│ │ │ │ ││ │司 周政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