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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請人
和正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21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太極光光電│永豐商業銀│99年8月10日 │11,000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行板新分行│ │ │ │ ││ │司 周政泰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