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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告
優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怡禎
被告
旭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1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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