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33號
- 聲請人
-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挺榮
- 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33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