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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
三立健康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仁傑
被告
陳 免

       葉仁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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