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被告
- 三立健康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仁傑
- 被告
- 陳 免
葉仁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