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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超全
被告
三立健康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葉仁傑
被告
葉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