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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請人
漢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清淮
代理人
楊卉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4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思源電料商│合作金庫商│99年10月6日 │17,703元  │0000000   │    │
│      │行有限公司│業銀行東新│            │          │          │    │
│      │蕭允良    │莊分行    │            │          │          │    │
├───┼─────┼─────┼──────┼─────┼─────┼──┤
│002   │文春德電機│第一商業銀│99年10月31日│11,224元  │0000000   │    │
│      │五金有限公│行板橋分行│            │          │          │    │
│      │司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