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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6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請人
洪翠吟
相對人
惟創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新台幣壹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分3 期給付聲請人薪資共新台幣(下同)15,000元,然相對人僅給付第1 期款,第2 、3 期款項之給付期限業已屆至,而相對人仍遲不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1 年8 月21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⒈資方應給付勞方薪資新臺幣15,000元,並經勞方同意分3 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5,000 元,第1 期當場以現金給付,並經勞方點收無誤(洪翠吟),第2 期於101 年9 月20日給付,第3 期於101 年10月22日給付,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⒉…。」,因相對人僅於調解成立時給付第1 期款項,第2 、3 期款項均未給付,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聲請人1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1年8 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憑,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份足徵,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就相對人尚未履行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6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准予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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