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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88號債 權 人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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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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