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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被告
王珮芬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複代理人
陳珮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珮芬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31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1月19日檢紀文106上聲議766字第1060000073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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