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登裕
- 被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馬利
- 訴訟代理人
- 詹智丞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資金借貸契約書第18條約定:「...如有任何爭議糾紛未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重訴字卷第23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