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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告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裕
被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詹智丞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資金借貸契約書第18條約定:「...如有任何爭議糾紛未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重訴字卷第23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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