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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告
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二村和彥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被告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黃紫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三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兩造間另案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本件原告主張之價金請求權是否已於上開事件中為抵銷而不存在),又該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291 號判決後,業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45 號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刻由台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繫屬審理中,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是該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迄今尚未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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