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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3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請人
李後慶
相對人
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寶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3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准予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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