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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

債權人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前經本院96年促字第28385 號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與本院96年度板簡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相關影本附卷可憑,茲就同一債權重為聲請,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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