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67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672號

聲明人
陳張玉針

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金龍之母親,被繼承人陳金龍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去世,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云云,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等件為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此項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表示,應由為陳報遺產清冊人之真意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金龍之母,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聲明人於本件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並未提出印鑑證明佐證其本件聲明是否出自本人之意思所為;又聲明人無法為申辦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意思表示,此有聲明人所提卷附之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102 年1 月21日薪北莊戶字第00000000 00 號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明人所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明,應非其本人之意思表示。從而,本件聲明人向本院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明,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67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