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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

聲明異議人
即被告
廖亮和
原告
黃亭榕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

      羅興章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與原告黃亭榕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就本院依原告聲請詢問證人張萬雄之程序,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金與違約金等情,而聲請詢問證人張萬雄,待證事實為證人張萬雄協商兩造及見證下,兩造合意自100年9月3日起續約至101年2月2日,被告承諾於期間屆滿時返還系爭租賃物之事實(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本院依原告聲請而欲進行詢問證人張萬雄時,被告聲明異議,表示不需就證人張萬雄為詢問,以免原告自認系爭租約為不定期租賃之事實相反之認定,倘被告同意進行詢問證人張萬雄之程序,無異被告亦承認系爭租約為定期租賃云云。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自承系爭租約不定期租賃之關係,此要係是否涉及自認系爭租約為不定期租賃之關係,而就原告聲請詢問證人張萬雄之事實,包含有兩造是否有成立合意於101 年2月2日返還租賃物原告之事實,而兩造是否已有成立合意被告返還租賃物之事實,並不影響兩造系爭租約是否為定期租賃或不定期租賃,亦即不論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均得另合意於某一時點返還租賃物,是本院依原告聲請詢問證人張萬雄,並非必涉及系爭租約是否為定期租賃或不定期租賃,更不影響被告抗辯系爭租約為不定期租賃,而於被告同意進行詢問證人張萬雄時,即認被告自承系爭租約為定期租賃等情,是被告就本院依原告聲請詢問證人張萬雄之程序聲明異議,尚有未洽,應予駁回。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請進行詢問證人張萬雄之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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