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給付托播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告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托播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