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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訴人
興宏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樺
被上訴人
連有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神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萬9,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