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興宏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樺
- 被上訴人
- 連有大理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神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萬9,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