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 原告
-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洲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楊義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