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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告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義德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