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3號
- 原告
- 穿草堂材料工作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宗儀
- 被告
- 喬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稚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並先為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暫不能核定,茲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意旨,依法先行核定訴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