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7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高文淵楊博欽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3號

原告
穿草堂材料工作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被告
喬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稚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並先為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暫不能核定,茲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意旨,依法先行核定訴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7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